吴双燕律师
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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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船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
当同一艘船上设立了多个抵押权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首先需要考察各抵押权是否已经依法完成登记手续;在均已完成合法登记的前提下,遵循“先登记者优先”的原则来确定各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若部分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者获得清偿;对于都未办理登记的情形,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同时受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八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可以为该船舶设定抵押权。设定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条:“同一船舶上设有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清偿。如果几个抵押权同时登记或均未登记,则按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船舶抵押期间新增设备是否属于抵押?
在船舶抵押期间,对于船舶新增设备是否属于抵押物范围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通常情况下,船舶抵押权设立时,其效力及于抵押时船舶的全部价值以及此后附合于船舶的一切物件。但是,如果新增设备是独立存在的,并且可以明确区分,则可能不属于原抵押物的一部分确定新增设备是否属于抵押物,关键在于该设备是否已经与船舶紧密结合,成为不可分割的部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以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的,除适用本节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本章第三节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五条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消灭。
在处理涉及多份船舶抵押权的情况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各方权利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