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双燕律师
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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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覆盖范围与实际损失不符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若投保人发现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未被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而该部分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则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相应赔偿。在此过程中,投保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如损失清单、评估报告等。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快递公司对贵重物品有何规定?
快递公司对贵重物品的运输有特定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的权益,避免因物品价值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寄送贵重物品时,寄件人应当事先声明,并可以选择保价服务。如果选择保价,则按照双方约定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没有选择保价或者未声明为贵重物品,在发生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将受到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挂号信件以及按规定需要登记的印刷品的损失赔偿责任,每件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最高限额。
对于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对于已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用户交寄邮件时未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在邮件中夹带禁寄物品,造成邮件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查验寄件人身份,并记录其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快件投递到约定地点。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可抗力;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以上条款明确了快递公司在处理贵重物品时的基本义务及责任划分原则。
面对保险覆盖范围与实际损失不符的情形,建议先仔细阅读并理解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条款,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解决问题。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正式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