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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发放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14年1月3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的发放就是违法行为。有的企业在给劳动者开出了无数张的补休单的时候,就没有仔细辨别法律对上述三种情况的区别性规定,往往在平日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也是按照补体的做法在操作,实际上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才可以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在这类情况下,如遇到劳动者投诉,企业仍将需要补发给劳动者加班工资,之外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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