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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案例谈股东请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6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案情]
    原告印某和吴某系被告xx公司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1%的股份。两原告认为:根据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截止2006年底,公司有1909012.08元的可分配利润。根据我国《公司法》及xx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公司应对上述利润进行分配,但xx公司拒绝分配;另外,xx公司未按规定在每年年底向股东提供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致使印某、吴某无法知晓公司的财务和资产的真实情况。因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公司向两原告分别支付分红款419982.65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请求对xx公司进行司法审计,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印某和吴某系xx公司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1%的股份。根据xx公司2006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反映,截止2006年底,公司有1909012.08元的可分配利润。2007年1月8日,xx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印某和吴某也参加了会议,xx公司向两原告出示了2006年度的财务报表,会议过程中,股东就利润分配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1月31日,xx公司对60万元可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印某和吴某分别按各自的股份比例领取了分红。
法院认为:原告印某、吴某要求xx公司分配利润以及要求对xx公司进行司法审计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印某、吴某要求xx公司分配利润和要求对xx公司进行司法审计的诉讼请求。
[评析]
    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措施,但公司知情权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是无任何限制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股东知情权方面,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可以有条件地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未规定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权方面,以及其他法律也未规定股东享有该民事权利。
    本案中,xx公司对2006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已实施了部分分配,并非如两原告所称公司对2006年度的可分配利润未进行分配。而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何时分配利润、以什么形式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法律对此并未有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将可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不进行分配,而用于公司发展所需,这并不侵害股东的权利。因此,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分配利润和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应由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批准,或者在公司章程中预先作出相应规定,只有在公司股东会作出了分红方案,而公司却拒绝按照方案实施时,或者是在符合公司章程预先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公司却拒绝分配时,股东才能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xx公司在对2006年度可分配利润进行了部分分配后,对剩余部分的可分配利润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并没有形成股东会决议。另xx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也没有预先规定具体的方案。因此,印某、吴某要求对xx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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