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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7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导读:公司股东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为认定标准的,可称为“形式主义”;以实际出资为认定标准的,可称为“实质主义”。采取何种认定标准,直接关系到登记对股权转让的不同效力。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身份认定采取“形式主义”,致使“登记是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的说法成为通说。
  公司股东身份(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新《公司法》的实施,仍未有效解决股东确认标准问题。目前, 各国公司法的理论与规则关于股东身份的界定有两类标准, 即出资标准与记载标准。出资标准是指以投资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标准。记载标准是以股东是否被按照特定的程序记载于特定的法律文件作为确定股东身份的标准。依照法律文件的不同又有股东名册标准、章程标准、公司登记文件标准等。
  我国目前认定有限公司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为准,股份公司股东身份以股东名册为准(无记名股票除外)。但在股权转让中,若公司怠于申请变更工商登记,股权转让仍应对公司生效,受让方可取得股东资格;在冒名出资、假名出资、隐名出资和股权信托中,认定股东身份也并非以登记为准。因此,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不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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