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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与终止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4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1.基金存续期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在具备下列条件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可以扩募或者续期:
  (1)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或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续期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对开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现导致基金终止的情况,否则基金将长期存续。
  2.基金的变更
  以下情况属于基金的变更,但事前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1)改变基金券的认购办法、交易方式及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
  (2)基金扩募或续期。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等。
  3.基金的终止
   在下列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基金应该终止,结束营业:
  (1)基金封闭期满,未获批准续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退任而无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续期内有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连续数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数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
  (3)经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而引起基金合并、撤销的。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终止时,必须组成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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