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股东知情权、收益权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股东知情权、收益权
  股东 知情权 收益权 
股东知情权主要指股东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作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