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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遭受损失如何追偿

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遭受损失如何追偿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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