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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抽逃资金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1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一)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公司的股东(包括发起人)是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主体。如果股东以外的人抽逃公司资金的,属于侵占公司财物,不是抽逃注册资本。
(二)抽逃注册资本行为的时间,是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后至公司终止之前所采取的行为。公司在成立之前的筹办阶段,主要是涉及到虚假出资行为。公司在解散或破产后,属于转移资产问题。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
1、抽逃的是现金资本,则表现为公司帐目资本项目下实收资本数额的减少;抽逃的是实物资本,则表现为固定资产的减少。
2、抽逃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故意将公司注册资本长期滞留在公司帐外,使其不能参与本公司的资金周转。二是采取隐匿方法把公司财产转移到自己或亲友等自己人能够控制的领域,使公司失去对该笔资金或该项财产的控制,从而最终减少了公司的资产总额。三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或向其它企业拆借资金当作自己的出资,待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归还他人。四是退股。
(四)、 抽逃注册资本的数额,应当等于或低于所出资的数额。如行为人所抽逃的资金大于实际出资额,则大于部分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四、抽逃注册资本的证据收集
(一)、证明违法主体情况的证据:
(1)、股东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
(2)、发起人是法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等;
(二)、违法事实的证据的收集:
(1)、领取营业执照前的出资情况。包括:实物过户情况、现金入帐情况等。应当证实出资属实,如出资不实则属于虚假、虚报出资问题
(2)、领取营业执照后抽逃出资的情况:现金转帐情况、实物再过户情况等;这部分是核心证据,要注意区分对外投资、借款、应收款等与抽逃的界线;
(3)、情节轻重的证据:这个证据一是用于衡量处罚轻重的依据,二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宜重处,并移交司法部门: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主观方面的证据:当事人抽逃注册资本的目的、动机;
(5)、证明危害后果的证据:如果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已涉嫌犯罪;
五、收集的证据种类:
(一)、书证:
1、出资承诺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产权证
2、财务帐册、与帐册记载股本金变动相对应的资金来往凭证(进帐单、转帐单)、财务报表等;
3、与抽逃资本有关的股东会议纪要、记录;
4、电脑数据资料。应写明复制、制作过程;
(二)、询问笔录:董事长、经理和抽逃当事人;
(三)、证人证言:会计和知道情况的人;(注意要附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陈述: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对案件的书面辩解、说明、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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