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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创业投资企业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0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1 港澳台投资创投企业如何规定?
  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2 对经营管理者有何要求?
  答: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3 创投企业可以自然人投资吗?
  答: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这里对自然人的投资有了新的突破,吸收外商投资的大法一般都没有规定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的投资者,但实际上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条件已经成熟。《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原有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成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4 创投企业投资可以低于25%吗?
  答: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5 创投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
  答: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这里为创投企业在收益分配上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
  6 创投企业如何办理注销?
  答: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清算报告;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7 创投企业如何纳税?
  答: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我们都知道国际上非法人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比较低的,外国创业投资者在中国进行创业投资也有这样的要求,这里虽未明确作出税收优惠的规定,但保留了税务机关今后将专门为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制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8 创投企业外汇如何管理?
  答: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这里对创业投资者最关心的兑换外汇自由汇出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创投企业退出机制如何?
  答: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10 创投企业经营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11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和登记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设立申请书;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12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一个突出的新的变化就是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委托管理制度,允许创投企业把投资活动授予一家合格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该创投企业的资金,为创投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和谈判投资条款,或代表创投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并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以上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3 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有何特点?
  答: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14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15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16设立创投企业应办理哪些程序?
  答: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 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7 投资者能否在经营期间撤回投资?
  答: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设立创投企业投资者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18 投资者能否在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
  答: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情况不受上述要求限制: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 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19 对创业投资公司的出资有何规定?
  答: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总的来说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期限还是比较宽松的。
  而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即投资者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创投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应自创投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年内全部缴清。
  考虑到创投企业主要业务是进行创业投资活动,因此,要有相应的投资做后盾,以保证其创业投资经营活动所需的足够资金。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总和(根据以上规定,非法人投资总额至少在1000万美元以上,公司制为500万美元以上)应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创投企业投资总额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与投资性公司一样,创投企业不设注册资本。
  20 设立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可以是国外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可以是其他的投资者,对其资格条件并不一定要求太高,只要具备相当的实力即可,外国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 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考虑到中方投资者的实际情况,一般的投资者实力有限,而且中国发展创业投资的历史很短,也不可能有大量从事创业投资的业绩,所以相应地降低了中方投资者的条件。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21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者人数在2 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实力雄厚的投资者(见《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条件);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和2001 年8月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相比进一步降低了条件,更易于设立创投企业,如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 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而原来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2000万美元,中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其他投资者的投资也大大放宽,如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而原来的规定其他外国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其他中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21 创投企业可以在哪些领域进行投资?
  答: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创投企业在国家对外开放的鼓励、允许、限制的领域都可以进行投资。具体来说,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订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22 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从事哪些业务?
  答: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贷款进行投资;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这也就是说,创投企业经营的业务在总的原则上还是与国家的对外开放和对企业的基本法律要求相一致的,投资领域不能突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企业间不能提供信贷业务。
  23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答:国外的创业投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遇到的是进入的法律障碍,已有的外商投资法规及《公司法》中均缺乏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律保障条款,有些条款甚至相反地制约了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与发展。此外,现行法规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领域还有一定的限制,国外创业投资感兴趣的网络投资对外资开放十分有限。还不允许个人作为合营中方的投资者等等。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也就是说创业投资公司以其全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再受《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 的限制,赋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再投资功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中国的法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再去投资,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这一点与投资性公司是同样的,但创业投资公司不具有投资性公司所具有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销售、技术支持、采购产品出口等功能。
  24创投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特征是什么?
  答: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业投资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机制特别是对体制的要求极为严格。目前,国际上的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是以有限合伙制为代表,即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股的合伙制。普通合伙人通常为专业投资管理公司或人员发起并具体管理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是要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项目投资失败了是要倾家荡产的,而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主要资金,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种体制的规定,才导致了创业投资家本身的责任,也有权利、更有法律的约定,必须把创业投资的事做好。而中国已有的法律对有限合伙没有相关的规定。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了进一步的相应界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特别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约定至少有一名投资者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按合作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
  同时考虑到有些投资者愿意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故明确规定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
  25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业务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基金市场的开放水平,中国一时还难以像西方国家那样进行创业投资。中国目前突出要解决的是如何能使国外的创业投资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最直接简便的办法是成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这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投资方式。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26 国家关于外商创业投资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创业投资(也称风险投资)是近两年来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创业投资热持续升温,中国已将创业投资作为“十五”期间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新的增长点。中国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有助于吸收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有助于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来发展中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有助于加速调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进程;有助于提高中国的创新能力;有助于借鉴国外创业投资的先进管理经验。这有助于中国创业投资事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中国采用创业投资吸收外商投资尚处在起步阶段。实际上,目前外国创业投资很少有在中国进行直接操作的,而是创业投资基金直接作为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创业投资来华投资或采取“体外循环”的模式,即不直接作为投资者,而是通过其在境外(如香港、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的特定项目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参与国内项目投资,主要投资在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项目,扶植该项目在境外上市,然后择机退出,这种创业资本的流动主要发生在境外。这种方式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建设资金的不足,但与传统的投资方式并无本质的区别,其在华的投资并不是按照创业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根本谈不上引进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培育促进国内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造就国内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人才。
  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水平有限。起步晚,规模小,水平低;创业资本严重不足;创业投资人才匮乏;缺少创新机制;创业投资主体单一;政策扶植力度不够。近年来中国的创业投资发展进程比较缓慢。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2001 年8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律障碍,但外商还是反映设立的条件太高,政策不配套。为此,2003年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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