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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

发布时间:2015年2月16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件回放
  2008年9月3日,我国大型果蔬汁生产商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果汁或汇源公司)公布,可口可乐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提出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股本。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止我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消息一经公布便立即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强烈关注。据我国网站调查,有80%的网民反对这起外资并购,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当对这起外资并购事件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内饮料企业、上海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及其他外国投资者也都高度关注这一事件,将其看作是我国首部《反垄断法》出台后实施外资并购政策的标杆。可口可乐公司自2008年9月19日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申请材料,商务部经过半年的审查之后最终于2009年3月18日正式宣布禁止了这一收购行为。商务部对外宣告,在该案审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从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及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该集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定:此项集中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集中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此外,集中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要求申报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意见,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修改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据此,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商务部做出禁止此项集中的决定。这一决定马上引来广泛议论,在各种质疑的声音中,外电对于此事的态度尤其值得玩味:美国《华尔街日报》、路透社等各大财经媒体几乎众口一辞地认为,此举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考虑。而我国商务部和外交部先后表态不接受这种指责。中国反垄断并购禁止第一案一时间在国际国内闹得沸沸扬扬。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外国资本随之大举进入我国。近年来发生了诸如美国凯雷投资集团收购我国重工龙头企业徐工、美国强生公司收购我国日化名牌大宝等跨国收购案,众多的民族品牌被收购,有的民族品牌如美加净、乐百氏、小护士等在收购后被公司雪藏导致品牌流失,因此,外资并购案件也一直牵动着我国大众的神经。正是基于此,人们对跨国公司对民族品牌的收购存有相当的戒心,也对我国政府的企业并购管制措施存有疑虑,认为政府过松的并购管制有害于民族企业发展。同时,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美欧主要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这次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件之所以在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与这样一个特殊的国内国际背景密不可分。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并购总额以年均42%的速度增长,相当于世界生产总值的11%。2004年,跨国并购增长28%,价值达3810亿美元[1]。同时,我国石油、采矿、汽车、计算机制造企业近几年来也在稳步走出国门进行海外投资入股、控股乃至并购(尤其是2008年石油和采矿企业的海外投资并购表现可圈可点),跨国投资是大势所趋,外资并购也不应被全部视作威胁。既然我们有了自己的《反垄断法》,就应排除外界干扰认真依据该法对相关外资并购案件加以判断,以取信于国际社会,也逐步树立我国《反垄断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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