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表》(由工商所核准名称);
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有从业人员的另填《从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3 、负责人、从业人员有关证件;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市内常(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3)相片(一寸)3张;
4 、经营场地证明(租赁房产须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自有房产须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改变使用功能的要提交规划国土部门意见);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批的项目要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6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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