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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托管历史沿革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2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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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托管历史沿革
  我国的股权托管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而出现的,最早是从1992年开始,当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托管深圳非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前,国家体改委印发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已明确要求对已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必须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当时我省的证券经营机构是武汉、三峡证券登记中心),不得在社会上转让,进行交易。随着《公司法》、《证券法》的相继实施,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是否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被分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市的股份公司,依照证券法15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强制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质押登记等溢出工商局现有受理类型的股份变动,直接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与工商局登记事项重叠的内容,持证券登记公司的预登记结果凭证办理二次登记,并以工商局的登记为准。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对在什么样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由现代化的无纸交易方式带来的股权登记托管问题并没有进一步明确。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监市场字[2001]5号《关于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清理规范工作应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至此,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工作已正式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为了继续从事未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加强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规范管理和服务,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在原武汉及三峡证券登记中心清理和改组的基础上设立湖北省股权托管中心,托管中心业务上接受湖北省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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