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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员工索要经济补偿费

发布时间:2016年5月25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梅城市民谢先生:本人自2002年7月起至今,一直在梅城一公司工作,其中2009 年以前未与该公司签劳动合同,2009 年以后才签订合同。现公司即将停产解散,请问:2009年前的这段工作时间,是否有经济补偿费?如何计算?2009 年以后的又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从 2008 年 1月1日起每年补偿 1 个月职工个人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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