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韩国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状况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一、韩国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韩国利用外资始于1962年,当时主要采用贷款方式引入,用来发展国家的基础建设。推行吸引外资政策始于80年代,为提高产业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1983年12月韩国修改了外资引入法,引入投资自由化政策,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开始实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外商开展直接投资。并开始实行外汇汇款自由化。
  1997年经历金融危机重创后,韩国政府开始意识到吸引外资 的重要性,在此种背景下,对其外资政策进行了大幅调整,于1998年11月开始实施新《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大幅放宽了投资领域限制,提高了优惠幅度,延长了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为大规模引资实行指定外国人投资区制度,允许外国企业对韩国企业进行敌对性并购等,对外商在韩直接投资实行全面自由化和鼓励政策。
  2000年以后,韩国引进外资政策开始逐步全面向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转变,外商投资领域除前述少数领域外全面对外开放,同时放宽指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条件,改善包括外国人生活环境在内的外国人整体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大对吸引外资的支援力度,鼓励外商向高新技技术及关联产业投资。
  韩国外资政策的核心,是"促进、支援",其政策、措施依据韩国《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施行令、实施细则和《税收特例限制法》等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和税收减免制度 1、税收减免范围,税收减免是韩国吸引外资的一种代表性的优惠政策。根据韩国《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税收减免范围包括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和取得税、登录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地方税)可获减免。 2、税收减免对象,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产业467项以及配套服务产业111项。另外,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从事的制造业及物流业以及关税自由区内的物流业也属于税收减免对象。 3、税收减免标准,《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法人税、所得税(国税)减免对象项目,自2005年开始,从最初赢利的年度起5年内100%免征,之后2年内减按50%征收(2005年前为7免3减)。外国人投资区、自由贸易区、经济自由区域(包括济州国际自由城市)内的外资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税收优惠为免3减2。分红的法人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期限和比率与法人税和所得税标准相同。 4、符合前述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土地、建筑物的取得税、登录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地方税)从运营开始日起最长15年范围内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其间享受减免的期限和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条例调整规定,可100%全部免征,也可按不同时段不同比率减免。 5、外国人投资企业增资时,当年增资部分的税收减免(包括关税)与最初投资的待遇一样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 6、关税减免,《税收特例限制法》规定,直接用于法人税和所得税减免对象项目中的机械、器具、器材、零配件等产业设施以及其它原料、备用品,仅限于以新股发行方式进行投资时,其进口关税、特别消费税及增值税免征。此种情况下,其依据关税法的进口申告应在自外国人投资申告之日起3年之内完了,特殊情况经由财政经济部长官同意可再延长3年。 7、技术进口税收减免,韩国国民或法人自外国进口能够提升本国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高新技术时,技术提供者所接受的技术转移费从当年合同规定的费用支付日起5年间免缴法人税和所得税。
  (二) 国公有土地等租赁费用减免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对外商企业专用园区、国家产业园区和外国人投资区内的企业,享受最长50年国有土地租赁费减免优惠。 具体标准为:外国人投资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的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属高新技术企业,100%予以减免;外国人企业专用园区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以及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对地方自治团体财政自立有贡献的项目(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决定)按75%的比例予以减免;国家产业园区内的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5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制造业、能够扩充社会基础设施的由外国人投资委员会所定的项目,国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减免。国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为50年,在期限内租赁期可予更新。公有土地等的租赁期限与国有同为50年,公有土地等的租赁费用减免对象项目及减免比率由地方政府制订条例予以规定。
  (三)现金支援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为鼓励外资设立高科技企业及设立r&d中心,韩自2004年起引入“cash grant”现金支持制度,即向投资者以现金返还最少5%以上投资额的制度。其条件是外资比例占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绿地型投资(新建或扩建)工厂,行业仅限于支持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服务业(111种)、高科技产业(467种)和零部件、基础材料业,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资可享受返还。为吸引上述的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研发中心,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正式雇用的专业研究人员超过20人的研发中心也可享受现金返还。
  (四)雇用支援制度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新招收20名以上工人的,在最长6个月期间内每人每月政府提供教育训练补助金10-50万韩元;此外,新招收工人20名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每超过一人政府在6个月范围内每月提供10-50万韩元的雇佣补助金。
  (五)外商投资地区制度 确定外商投资地区的条件: 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外商投资地区制度”是韩国为吸引大规模外资而制定的,对外商投资者设立工厂的区域进行事后指定的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企业,如提出申请,其工厂所在区域即可被指定为“外商投资地区”,除享受前述税收优惠和国公有土地租费全免外,还可在通往企业的道路、自来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方面得到财政支持。 (1)设立制造业企业时外商投资额超过5000万美元,外资比例超过50%, 新雇佣的正式员工超过1000人;在国家、地方工业园区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新雇佣正式员工超过 300人; (2)在旅游业(旅游饭店业和水上宾馆业)、国际会议设施业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在综合休养业、综合游园设施业投资超过3000 万美元; (3)在物流业设立新的设施,包括货物综合物流中心、消费品物流配送中心、港湾设施及港区背后腹地投资的物流项目,外资超过3000万美元; (4) 两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属同一产业分类或有上下游配套关系,或所在地块属同一国家、地方工业园区或紧临时。 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的企业,除实行前述的“国税5免2减、地税3免2减”的最基本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免除其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和其它个别行政收费,对进入工厂的道路、自来水、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给予财政支援,并视情支援兴建医疗、教育、住宅等生活环境设施。 此外,外国人投资区域不受部分法律的约束,主要为:外国人投资地域内的土地分割时不受国土利用管理法、都市规划法、地域均衡开发及中小企业培育法、山林法等部分条款的约束;外国人投资区域内的外资企业被视为已进行贸易申告的企业;限制从事中小企业的固定业种、指定品种须委托中小企业加工及雇用国家有功者等的规定不适用上述企业。
  (六)服务支援制度 在韩国大韩贸易投资公社专门设有外国人投资支援中(1999年设立),是韩国负责吸引外商投资的国家公共机关,由外国人投资专门职员和产业资源部、财政经济部、文化观光部、环境部、京畿道等政府部门分别派遣人员共95名组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包括项投资手续在内的一站式服务。
  二、韩国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韩称法人税) 韩国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包括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两种。征收时段为每一营业年度企业的收入。通常内外资企业统一执行《法人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之处,韩国企业缴纳法人税的部分包括其在本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外国企业只需交纳其在韩国内部分的收入,此外,外国企业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外商租税特例》规定,可在期限内享受减免税待遇。依据2004年新修订的《法人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内容有: 1、所得税税率,税前利润1亿以下部份,原税率15%,2005年始为13% ;税前利润1亿以上部份,原税率27%,2005年始为25%。 2、所得税缴付,年法人税缴付额在1千万韩元以上的 ,可分期缴付。中期预缴,金额可按上一年度的所得税额除以上一工作年度的月数再乘以6计算(即上年的50%预缴),于8月底和9月底分二次缴付。全年法人税缴付,经外部会计师审计并结算后在次年的3月底和4月底分二次缴清。 税务结算书报送,须在次年3月底前将经外部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税务结算书报达管辖税务所。 3、金融呆帐准备金,可在规定比例内提取,超过规定比例需补缴法人税。 4、固定资产及折旧:可折旧的固定资产种类有(1)建筑物及附属物(2)车辆(3)器具及设备(4)机械设备(5)其它类型有形固定资产。 折旧方法有(1)固定折旧率(2)固定折旧金额。建筑物及无形固定资产采用固定折旧率方法,建筑物以外有形固定资产可选择其中一种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钢铁、水泥及混泥土建筑物标准折旧年限40年(下限30年-上限50年)。按产业类别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年限为5年(下限为4年??上限为6年)。固定资产折旧=年折旧额x使用月数/12。购入二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剩余使用年限在整个使用年限50%以下的,可按相当于50%的折旧年限或标准年限进行折旧。若计算得出小于六个月的部份折旧年限可不予考虑。 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支出的界定,(1)已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金额在300万韩元以下的及每三年定期修理的费用,作为费用支出。300万韩元(包括300万韩元)以上的作为资本性(固定资产)支出。(2)购入价值在100韩元(包括100万韩元)以上的物品,作为资本性(固定资产)支出,100万韩元以下的作为当年费用支出。 5、招待费:免税招待费支出标准:基本基数:1200万韩元。业务收入100亿韩元以下,按业务收入的0.2%以内列支;业务收入500亿韩元以内的,按2000万韩元+超过100亿以上的业务收入的0.1%以内列支;业务收入500亿以上,按6000万韩元+超过500亿以上的业务收入的0.03%以内列支。 使用信用卡规定,5万韩元以上的招待费支出需用信用卡或转帐支付。否则不予免税。招待费的用途,应与本公司业务有关。 6、土地等转让所得的纳税,包括对土地和建筑物(含建筑物附属设施)等进行转让时,须依据相关规定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韩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两类。居住者指在韩国拥有常住地址或已在韩国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非居住者指在韩国拥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居住者以外的个人。居住者需就其在韩国国内和国外的所有收入来源缴纳所得税,非居住者仅需就其在韩国国内的收入部分缴纳所得税。依据2005年初修订的《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相关主要内容有: 1、所得税分类: 1)综合所得,包括利息所得、股利收益、房地产收益、事业所得、劳动所得、临时财产所得、国民年金及其它收益; 2)退职所得,包括退休金及退休后临时收益; 3)转让所得,包括财产转让、租赁收益; 4)山林所得,指山林采伐、转让收益。 2、所得税税率(年收入%、单位:韩元 ) -10,000,000以下 8% -40,000,000以下 17% -80,000,000以下 26% -80,000,000以上 35% 3、所得税扣除金额(单位:韩元)标准(指年收入中扣除不交所得税部分) -基本扣除(家庭扶养人口人均): 1,000,000 - 5,000,000 以下 100% -15,000,000 以下 50% -30,000,000 以下 15% -45,000,000 以下 10% -45,000,000 以上 5%
  三、韩国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有关政策
  为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就业型产业,韩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了鼓励政策。 1、对内资企业主要鼓励政策: 新通过的法人税法修改案实施令规定,自2005年起,制造业、矿业、影视业、表演业等20个行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政策。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 新通过的“企业城市特别法”规定,城市开发建设要按技术创新型、产业交易型、知识基础型、旅游观光型等不同类型进行建设开发。具体鼓励措施,1、民间资本开发用地,在用地总规模50%已签约购买的情况下,剩余用地法律赋予开发商拥有强制征用权;2、对开发商实行3年50%减税、2年25%减税政策;3、对入住区内企业实行3年免税、2年减税50%的优惠;4、对开发商在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额,规定不受垄断制度和公正交易法等相关法规限制。 2、对外资企业的鼓励政策: 对投资467种高新技术产业及“创造高附加值、能够对制造业等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较大帮助”的111种服务业的外资企业,自2005年开始,从最初赢利的年度起5年内100%免征,之后2年内减按50%征收(2005年前为7免3减)。取得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和登录税(均为地方税)减免期限至少8年(前5年全免,后3年减半),地方政府还可视情在最长15年的范围内延长地方税种的减免期限。 此外,对投资大型、高新技术的外商企业,自2004年起实行部分现金返还优惠(cash grants)。其条件是外资比例占总投资比例超过30%的绿地型投资(新建或扩建)工厂,行业仅限于支持制造业等其他产业发展的服务业(111种)、高科技产业(共467种)和零部件、基础材料业,上述行业的外商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投资可享受返还。为吸引上述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的研发中心,将其返还入围标准降低至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跨国公司研发中心正式雇用专业研究人员20人以上的,也可享受现金返还。 返还标准至少为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最高为15%,由政府有关部门以不公开的公式算出。其用途主要用于雇佣及员工培训、工厂用地的购置或租赁、厂房建筑、铺设基础设施、购入资本财和研究设备等费用。其中工厂用地的购置费和租赁费的返还,不得与该外商投资企业正在享受(投资总额50%的免费土地租赁和购买土地资金补贴)的土地优惠政策重复,即这两种优惠申请企业只能选择一项。 接受返还的外资企业,营业期至少10年,并保证如期按返还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最低雇用人数等承诺履行投资。其所有资产要加入保险,并不得改变返还金的用途,尤其是不得将其作为企业的红利或专利费等汇出。如违反相关承诺,将被取消享受现金返还政策资格并收回相关的返还金。
  四、韩国服务业有关政策
  韩国现代服务业占gdp比重为57%(2003年),雇佣人员数占全体总就业人数的比重为65%(2004年),与发达国家相比,韩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阶段。
  为加速现代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业发展,韩国政府从2001年始,大力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制订并强化服务产业竞争力的相关措施。 从税制、金融、企业负担费用等层面入手,改善与制造业政策之间的差别,取消对服务业发展不利的政策。同时,选定20个知识基础服务业种,降低外国人对这些领域投资最低限额的限制等。
  (一)总体服务业发展措施 1、扩大税收减免范围。自2002年起对属服务业中中小企业及创业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并对49个业种扩大支援力度。对进驻产业园区的服务业种采取与制造业统一的地方税减免优惠,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在5年内减免50%;服务业必需用地税率从0.2%~4%调整到0.2%~1.6%。 2、提供金融支持。设立中小企业产业支援基金,由2002年的600亿韩元增加到2005年的1000亿韩元。此外,对知识发展型业种产业银行和企业银行还提供特别基金扶持,自2002年始产银、企银每年拿出各1兆韩元用作特别基金支持知识型业种的发展。同时改善利用技术及信用担保服务业种的信用审查标准,对2004年新保5000亿韩元,既保1200亿韩元规模的服务行业提供保证贷款。 3、减轻企业负担。调整产业用电与一般(服务业)用电电费之间差额,降低服务业用电售价。降低服务业种产业灾害保险费率,实行实际费率制。 4、放宽外国人投资部分服务产业地域限制和最低注册资本金额限制。如对支持产业发展的服务业,从5000万美元降至3000万美元以上;观光服务业从3000万美元降至2000万美元以上。
  (二)发展服务外包业主要措施 1、将外包产业提升至战略高度加以培育。2002年,韩国产、官、学研各界共同研究制定“2010年产业进入世界4强”发展目标及促进战略,计划对造船等8个主力基干产业、数码电子等5个未来战略企业、商业服务等4个知识型服务业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其中,商业服务领域中,与外包产业相关的战略性课题包括: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将非核心业务外包,提高核心业务竞争力,推动政府设施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行政业务外包等。 2、构建外包产业基础。构建“外包服务提供商数据库”,以及通过实际调查实现“外包服务需求企业”的网上检索;对外包服务企业实行“国家公认资格证书”制度,对拥有资格证书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奖励;开发并普及“韩国服务水平协定(sla)”,建立客观的外包服务评价体系;每年进行一次“外包产业不公正行为实际调查”,推动服务外包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3、促进外包产业活跃开展。修改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推广“有限公司”(资本金1000万韩元以上、员工50人以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对其减免登记税和法人税;设立“服务产业周”,对优秀外包服务提供者颁发“外包服务大奖”;发掘“韩国外包实践成功事例”,编订“外包服务使用手册”;对各种外包产业相关展览、研讨会提供支持。 4、支持外包企业发展。鉴于韩外包服务提供者多为中小企业,为将外包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政府扶持对象范围,韩政府修订了中小企业确定标准,将原来的“正式员工5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50亿韩圆以下”修改为“100人或100亿韩元以下”;帮助提供外包服务的中小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改善相关制度;提供各种金融扶持,如对外包企业提供“产业基础基金”、“中小企业创业及振兴基金”,将外包产业定为朝阳服务业,适用“服务业1万亿韩元特别基金”等。
  五、韩国外汇管理政策
  (一)外汇自由化进程 自1997年未发生金融危机后,韩加快了外汇自由化的步伐。1998年6月,韩发表通过两个阶段实现全面自由化的计划,同年9月,韩制定《外汇交易法》,建立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将对外汇交易的事前管理方式转为事后报告以及健全性监督为主的事后管理方式,1999年4月,该法生效的同时,废除了原有的“外汇管理法”。此时,与企业及金融机构有关的大部分外汇交易都实行自由化。同时,还将对资本项下的外汇交易的管理方式由“限制原则,即允许例外的positive system”转向“自由原则,即限制例外的negative system”。为防止资本出现过快流出入等特殊情况,制定了可变预置义务制度、外汇集中制度等safeguard制度。 2001年1月自由化第二阶段开始,这一阶段内,韩废除了在海外旅行、海外移民、海外存款等方面的金额限制,个人外汇交易亦实行自由化。考虑到全面自由化可能带来的一些副作用,将外汇交易法的日没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对外债权回收义务制、非居住者韩元筹措的限制、对财务结构不良的企业的海外短期债务借入的限制继续维持至2005年末。 2002年4月,韩发表了旨在将韩国培育成东亚国际金融中心的外汇市场中长期发展方向,作为该方向的第一阶段措施,2002年7月,对外汇交易程序上的限制做了较大的开放,如:对个人的赠与金汇款实行全面的自由化,允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的外汇市场,允许韩元出口自由化等。
  (二)相关法律和主管机构 韩与外汇直接相关的法律有《外汇交易法》、《外汇交易法施行令》、《外汇交易规定》等,与外汇交易制度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对外贸易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证券交易法》、《韩美行政协定》等。 韩外汇政策制定机构为财政经济部,该部除制定外汇政策外,还负责对经营外汇业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外汇平衡基金、对外汇交易进行限制或许可,并有权中止外汇的交易。此外,与外汇管理相关的机构还有韩国银行、金融监督委员会和外汇平衡基金。海关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亦承担部分协助管理职能。 韩国银行的职能有:负责外汇市场的运营,外汇资金及外汇的储备及运营,负责外汇授信业务的政策制定、对换钱营业者及外汇中介业者的业务监督、对对外支付及资本交易进行许可、对外汇交易进行事后管理、收集外汇交易的情报并进行管理等。 金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外汇业务经营机构进行监督,对外汇交易进行事后管理。 外汇平衡基金为政府设立的基金,由财政经济部长官负责运营管理,基金帐户设在韩国银行,基金来源为政府出资、发行债?、借款、基金运营利润等。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外汇的买卖、借贷、担保、替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国家担保的外汇债务等形式。 海关主要负责在出入境时对1万美元以上的支付手段进行审查,对在开放口岸从事换钱业务者的业务及进出口交易及与此有关的交易进行审查或制裁。
  (三)韩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特点 韩国的外汇制度以1999年4月1日生效的《外汇交易法》为基础。经过多年发展,尤其是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韩为将本国的外汇交易制度提高到国际水准,对个人和企业的外汇交易大部分都实行了自由化,同时为将自由化带来的副作用最小化,同时还制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其外汇制度主要特点: 1、管理体系为自由原则 旧的《外汇管理法》对于国内外资金移动所伴生的资本交易原则上是禁止的,仅对一些例外的部分做出允许的规定(positive system);现行的《外汇交易法》则允许包括资本交易在内的所有外汇交易,仅对一些例外的部分做出不允许的规定(negative system)。 2、降低自由化带来的副作用 为将自由化带来的副作用减至最小,根据外汇交易法的规定,韩国银行被指定为外汇交易情报的集中、交换的权威机构,负责对外汇交易和外汇市场进行监控和事后管理。同时,为防备意外情况,还设置了“可变预置义务制”、“资本交易许可制”等保障措施。 3、受外部压力影响较大 韩外汇管理制度的自由化,基本反映在其与imf、wto、oecd等国际机构签定的协定中,与其受到的外部压力密不可分。作为贸易依存度极高的国家,这也是不得已的情况。 4、实行外汇业务机构登记制 韩国的外汇制度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所有金融机构通过登记即可进行外汇业务。韩国内根据银行法、韩国产业银行法、韩国进出口银行法、中小企业银行法、农业协同组合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畜产业协同组合法等金融法规开展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如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而获登记后,即被称作“外汇银行”。 根据现行的外汇交易法,大部分的外汇交易通过“外汇银行”进行,外汇管理的权限一部分由“外汇银行”或其它经营外汇业务的机构执行,确保了外汇管理的实效性。 * 关于对跨国公司设立运营机构有何要求问题,除上述文中提到的鼓励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外国企业对其投资外,韩国对跨国公司在雇用本国人就业、承担社会责任以及污染防治、资源管理、技术引进等方面没有硬性要求规定。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