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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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