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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暂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8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暂停规定得较为详细。除了规定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的权力范围、先例方式外,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停牌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有关情况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上市的股票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限制或变更原有交易方式,或予以停牌、终止交易:
  1.公司累积亏损达实收资本额1/2时。
  2.公司资产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
  基于其他正当理由,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对上市股票限制或变更交易方式以及停牌终止交易的必要时,可书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若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者,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的上市股票可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停牌、终止交易:
  3.公司的业务经营,有显著困难或受到重大损害的。
  4.公司因财务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可能。
  经主管机关核准停牌或终止交易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将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应与证券交易所商定公告日期,及时予以公告,并将公告报告3 份送证券交易所备查。如果上市公司未依规定公告 , 证券交易所可直接在交易场所内公告该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或终止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化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
  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本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 东的行为损害公众利益的。
  4.最近3个月无成交。
  5.最近2年连续亏损。
  6.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
  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往来。
  8.连续一季度不交纳上市费。
  9.在停牌时间内未能清除被停牌的原因。
  10.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的,由该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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