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发布时间:2017年9月28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退市

         推荐阅读:

        ? 上市公司的特点       ?【 阅读全文】
        ?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 阅读全文】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想了解更多上市公司知识,请点击进入 ?  上市公司栏目

想了解更多股份发行知识,请点击进入 ?  股份发行栏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