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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鼓励投资兴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受大陆法系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影响,1993年《公司法》第23条和第78条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与50万元不等;股份公司为1000万元人民币。
  新《公司法》摒弃旧《公司法》“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统一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同时允许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相应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同时,新《公司法》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按此法律规定,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此举将极大地鼓励广大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同时,新《公司法》废除了旧《公司法》关于知识产权出资不超过20%的规定,规定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其他的出资形式可以高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新《公司法》更未规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构成。从理论上说,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100%的非货币出资构成。这对于促成资本规模庞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组来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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