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联系电话:18911397399
律师信息
吴双燕-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吴双燕律师

  • 律所:

    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

  • 电话:

    18911397399

  •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南环路446号星展广场1栋B座13A01 /福田区福华三路3号京地大厦904C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股东资格的继承

添加时间:2018年1月16日 来源: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wfqyflgw.com/
股东资格的继承。对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两个要点:
第一,明确规定了股东资格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同时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改变该条规定。
本人认为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公司法没有做出关于股东资格的规定,如什么是股东资格?未成年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等等。希望法律解释能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实践中将很难操作。

联系电话:18911397399

Copyright 2018-2025

深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