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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撤销后 集资认购的社会法人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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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上海发行新股时,有相当多的公司发行社会法人股。我所在的单位下
属的三产企业出于为职工办实事的初衷,以三产企业的名义购买了华联商厦的社
会法人股,职工分别出资认购,挂在三产企业名下(这类情况,在同期发行的上
海其他股票中也有)。8年来我们也享受了华联商厦的分红派息。这几年,我所在
的单位三产效益不好,面临撤销。这样一来企业法人就没有了,可我们持有的这
些法人股怎么办?今后我们还能否享受华联公司的权益(如分红派息、送股配股
以及将来政策允许时的法人股流通转让等)?上海沈女士
    沈女士:
    我们首先对法人股的概念来作一个基本的了解。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
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
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法
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
    我们就您所提出的问题咨询了律师。旭灿律师事务所菅峰律师认为,诚如您信中所述,单位职工集资以法人名义认购其他单位发行的法人股,从而隐名持有社会法人股的现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初期,的确十分普遍。但是,您要清楚:这种行为无论是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还是今天,都是法律不允许的,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人股只能由法人持有或拥有,职工个人不得购买法人
股。因此,如果您所在的三产企业终止或解散,三产企业所持法人股只能转让给
其他法人,职工无法取代三产企业而成为股东。
    虽然三产企业购买股票的钱来自于职工集资,但职工与三产企业是借贷关系
,职工与发行股票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职工不能凭三产企业发给的认购凭证而
要求行使股东权利。相反,如果三产企业经营不善,引起破产清算,职工的集资
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那么,在三产企业即将撤销的情况下,职工如何保障自身的利益呢?徐猛律
师认为,“解铃还需系铃人”,职工可以与三产企业协商偿还职工集资款,或者
由三产企业将所持法人股转让,以转让所得偿还。无论如何,职工不能要求分红
派息、送股配股等那些只有股东才能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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