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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连锁销售监管与调控政策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1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九十年代初传销引入中国时,由于国家采取“任其发展、静观其变”的态度,在监管方面缺乏力度,致使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汲取传销的惨痛教训,国家在引进连锁销售时,首先明确了“严格管理、控制发展”的基本方针,使连锁销售从一开始就置于国家的管控之下。
    国家对连锁销售的监管,主要是依靠试验区政府来实施的。一是通过信息产业部门对人员的数量及成分进行掌控。凡从事连锁销售的人员都要进入集团通讯网,办理入网手续必须使用本人真实的身份证,这样国家就对这个行业共有多少人、这些人颁布在广西的那些城市、每个人来自什么地方、他们是什么样的身份等情况了解得一清二楚。二是通过银行掌握资金流动情况,并依据资金流向对重点地区的调控提出指导性意见。三是通过税务部门进行税收管理,确保行业人员以法经营,照章纳税。四是通过工商、公安部门检查监督,清理假冒伪劣,处罚违法违纪,维护社会治安,创造良好的试验环境。
    国家对连锁销售的调控,主要是宏观意义上的调控,其目的是为了控制该行业的发展速度和在一个区域的规模。如果行业发展过快,各级经销商“复制“不到位,就难免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果一个区域内销售体系过多,规模过大,就会对一个地区的住房、交通、物价等许多方面造成太大压力。宏观调控分为国家整体性调控和地方政府的区域性调控,区域性调控又分为试验区内的调控和计划内区外的(主要是资金流出较为集中地区)调控。调控的原则,是在国家对连锁销售基本方针指导下,统一部署,互相配合,扶优罚劣,集中整治,尽而达到“有效保护、适度发展”之目的。调控的时间从实际需要出发,依据行业发展的正常规律,一般安排在行业发展高峰期进行。调控的内容包括:①反面宣传,控制速度,使行业在发展中更注重质量。②提醒及警示自律工作使行业在运行中不影响社会秩序和当地习俗。③打击假冒连锁、非法传销及其他违法活动。如2003年桂西地区在调控中查处了秦永军、辛俊涛为首假冒连锁名义进行非法传销的事件。④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偷税漏税。⑤调节物价,降低经营者运作成本。调控的方式与手段,主要有印发传单、悬挂标语、广播宣传、电视报道、现场清理等。这些方式和手段的运用,依据当时所需要的调控力度决定。有些反面宣传,不仅在连锁销售的试验区进行,有时也在其他省市或全国范围内进行。如四川、重庆、河南、湖北等就时有电视报道,说有些人在广西搞传销活动,提醒当地群众不要到广西去。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也专题报道过广西玉林、来宾有打着连锁销售旗号进行传销活动的现象。
    对于国家的调控,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有人认为国家的政策自相矛盾,“暗地支持,表面反对”,这种看法是不科学的。其实国家的支持保护和调节控制是一致的,是为达到一个目的面采取的两种措施,我们不能仅仅把国家给广西拨款273亿用于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增设银行网点、开设专门通讯网络、在广西各城市之间增加城际列车等看作是政府的支持,而把必要的调控看作是扼制。一些没有见识,缺乏分析判断能力的人,看到国家的调控举措,误认为国家将之作为打击的对象,从而不敢来考察这个行业,或来来了也不敢抓住这一机会,这下是国家调控要达到的效果。国家从一开始把连锁销售放在两广地带,就有明确的目的性,可以说是经过认真论证的。两广地带过去是传销的重灾区,当地政府会自学有效地进行监管,同时传销的负面影响,会使它在传销的保护膜下健康成才。但这个模式运行一定时期后,其发展速度自身难于控制的时候,国家的调控就显得异常重要。只有将试验控制在一定范围,使行业保持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才能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使从业人员的成功成为可能。
    以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宏观调控来规范商业和引导消费,并由强大的舆论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加于褒贬,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事实证明,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支持、监督和调控之下,连锁销售在“实验田”里茁壮成长,造就了一批现代企业家和数以万计的百万富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我们希望国家进一步加强对连锁销售的监管和调控,清除一切不利因素,创造更好的试验环境,使连锁销售在不久的将来以蓬勃的生机展现在国人面前,带动我国直销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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