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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或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或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公司决议解散的;
  (4)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公司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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