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热线: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5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③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单独或者得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关键词】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股份有限公司
  想了解更多公司的股东大会知识,请点击进入 ?  股东大会栏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6362900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