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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解散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8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俿人之申请,命令解散之:

  一 公司设立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开始营业或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者。但有正当理由者,得申请延展。

  二 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后六个月尚未办妥营利事业登记者。但有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公司有违反法令或章程之行为,足以影响正常经营者,主管机关得订定期限命其改正;不于期限内改正者,公司负责人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并再次定期命其改正;期满仍未改正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命令解散之。但其违反法令或章程情节重大者,中央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或据地方主管机关报请或利害关俿人申请,迳行命令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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