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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 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
  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掌管清算组公章
  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三)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四)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
  (一)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二)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三)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四)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五)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一)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二)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三)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四)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清算组有主要以下职责: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1、破产财产产权归属的确定。主要在破产企业移交财产后,对哪些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不是破产企业的财产,哪些是尚有争议的财产的分清和确定。
  2、破产企业财产范围的确认。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
  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商号等。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3、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由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当事人的情况。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和依据。
  (三)法院受理案件情况。
  (四)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及审理结果。
  (五)法院对已结案件的执行情况。
  清算组查明破产企业的涉诉案件后,将其制成书面报告并提交法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清算组完成了对破产企业各项情况的清算和清理,对各项情况有的业已编制成册,有的业已掌握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接下来,应是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对破产企业财产的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该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破产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总额及构成。
  (三)破产企业所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总额及构成。
  (四)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总额及构成。
  (五)提留款(暂不分配的款项)总额及构成。
  (六)用于破产债权分配的财产总额及构成。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三)清算组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确认后三日内制作分配表。
  (四)清算组执行分配方案,并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未领取,可以提存。
  (五)追加分配。
  --破产清算报告╠-
  清算组全部破产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当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破产清算工作报告主要是总结清算组的破产清算工作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情况。即交代清楚清算组的由来。
  (二)、清算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分以下若干项: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的具体时间,接管的具体内容,参加接管的人员等;
  指定留守人员,明确留守人员工作职责等;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及审计结果情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等;
  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及结果情况;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清理情况和追讨的结果及追讨中遇到的问题;
  对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清理情况和处理情况以及处理的结果;
  对破产企业的清理和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包括对破产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等;
  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的清理情况及清算组参与诉讼情况;
  对破产企业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及解除合同情况和继续履行合同情况;
  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情况、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清偿情况;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情况及对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主要讲清楚每笔资金经谁手批出,走向哪里,用途是什么,有无收回,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属于亏损,而且要一笔一笔落实。
  (四)、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
  (五)、企业破产原因分析,是经营管理和经营机制问题,还是市场环境或决策问题等导致企业破产的,谁应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
  (六)、本破产清算案待研究和待完善、待解决的问题。如职工的安置费问题、工资问题、住房问题究竟应怎样处理,也包括完善破产清算的操作规程问题。
  清算组完成以上全部工,在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注消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等,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以上是企业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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