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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5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09)甬仑商破字第1-1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的申请于2009年4月29日裁定受理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9年4月29日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明州路长江国际a幢2412-2414;邮政编码:315800;联系电话:0574-86865477,13306664844)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宁波a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9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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