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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政策

发布时间:2015年5月31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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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政策
  一、享受对象和条件
  实行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和主辅分离的国有企业,其方案经过审核部门批准后,需用再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减员分流的。
  二、支持方式
  (一)适当补助用于国有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支付企业历年欠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对应人员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二)经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再就业政策支持职工减员分流方案的国有企业,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渝委办发[2001]1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可直接享受大龄下岗职工政策,审核、申报、认定程序仍按原办法办理。
  (三)经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用再就业政策支持职工减员分流方案的国有企业,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渝委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的证件享受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
  三、办理程序
  国有企业实行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和主辅分离,其方案经过审批部门批准后,需用再就业政策支持企业减员分流的,企业主管部门将减员分流方案报市就业再就业办,由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审核企业职工分流方案,确定分流职工人数和再就业基金适当补助的标准和范围,经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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