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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常识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1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租赁是以支付(或收取)租金的形式取得(或让出)一项资产的使用权的经营业务。租赁有两个基本的当事人,即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谓出租方即将其所拥有的资产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所谓承租方即指从他人手中租用资产的单位或个人。

  租赁一般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租赁契约即规定出租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将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的一种协议,即租约。
  按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归属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
  一、经营租赁主要是为满足经营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要而发生的资产租赁。

  特点:

  1.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际并未转移,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仍归出租方所有。

  2.出租人一般需经过多次出租,才能收回对租赁资产的投资。

  3.经营租赁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能延至租赁资产的全部耐用期限。

  4.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或可根据一方的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二、融资性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特点:

  1.出租方仍然保留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

  2.租约通常是不能取消的,或者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取消。

  3.租赁期限较长,几乎包含了租赁资产全部的有效使用期限。

  4.在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只须通过一次租赁,就可收回租赁资产的全部使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5.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优先选择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权利;或采取续租方式;或将租赁资产退还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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