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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及其职权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5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在发起人向社会开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认购股份的人都已经向代收股款的银行足额缴付所认购股款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认购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购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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