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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2)附则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2)附则
  十二.附则
  1.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2.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公司登记机关全称)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3.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4.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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