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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策略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3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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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策略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对商标权的处理,特别是商标权的价值、产权界定、法律关系的重新确立等问题。企业改制中正确处理商标问题,运用品牌重组,确立主导商标,形成集约经营,是改制企业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企业在改制中对商标权问题的处理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予以妥善解决。其中重点是商标的确权、价值评估、改制后商标产权的权利界定等。
  企业改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实现今后五年和十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这就要求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及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理,其中包括对商标权的处理,特别是商标权的价值、产权界定、法律关系的重新确立等问题。本文首先对我国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处理的策略。
  一、企业改制中在商标权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
  企业改制是企业的体制和机制的改变,企业改制的主要工作是企业资产结构的改革,要通过资产重组,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使企业资产构成合理化,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企业资产重组有分立、兼并、对外投资的市场方式和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通过行政手段促使企业重组的行政方式等两种类型。企业资产重组是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重新组合。在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忽视对商标这一重要无形资产的评估、界定、重新确立法律关系,以致商标这类无形资产流失十分严重。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改制后对商标的使用比较混乱,不符合商标法律的要求。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改制中是实现品牌重组的主要工具。企业改制后既要有高质量的商品也要有自己的主导商标,这样才能占领市场。企业改制中存在的种种商标问题无疑影响了商标效力的发挥,使企业商标战略的实施失去保障。因此,企业在改制中加强商标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下面就对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商标问题及其成因作一简要分析,以使企业深刻认识到加强企业改制中商标工作的重要性。
  (一)企业在改制、重组、合并、合作中以商标权投资、合作和转让时没有对商标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数额极低,造成商标无形资产的流失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通知》,国有企业转让产权前,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这里的资产当然包括商标这类无形资产。又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商标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需要转让的,或者企业在合资、合作、改制、兼并等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以商标权进行投资的,企业应及时进行商标资产评估。然而,企业重有形轻无形的思想严重,加上其他一些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企业只重视对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计算,忽视对商标无形资产的评估计算。商标权的这种流失在中方企业与外方合资中表现得尤为严重。这个问题将在后面进一步论述,此处仅简单地提及一下,这种现象表现为低价评估商标价值,或者无偿将商标许可甚至转让给外商使用。
  造成这种现象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原因。从主观方面讲,表现为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的商标意识薄弱,缺乏商标战略思想,看不到名牌商品的巨大附加值。像广东某厂将60国有资产价值3000万元卖给香港远东公司时,广东著名商标“岭南”却无偿地长期许可给合资企业使用。后来港商将这一合资企业转让给一日本企业时,该商标被作价数千万元。企业无形资产就这样被流失。另外,有的地方政府为急于达到改制的指标数,廉价出售企业,也是一个原因。从客观上讲,则是我国对商标价值评估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商标评估考核指标和高素质的商标评估队伍,商标评估工作仍不够完善。只有通过健全、完善企业商标评估管理制度,提高商标评估工作水平才能为企业改制中商标价值评估提供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在合资、合作,在投资方式及企业终止后商标权归属等问题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许多企业在改制中,反映不知是否应对商标产权进行界定和量化,也不知如何进行界定与量化,对于改制后如何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确立法律关系也不甚清楚。以对股份合作制改造中资产界定、量化、重组为例,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是企业改制后仍使用原有企业的注册商标,企业较少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界定以确定商标权归属和量化。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改制后商标使用就可能比较混乱。如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将商标使用的范围超出注册范围之外。企业改制后生产的新产品由于与原核准的注册商标不同类,企业又没有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而是沿袭原来的商标,这样就会产生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如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时,由于不注意商标权归属的重新界定,忽视商标的统一管理,常常出现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在商标使用中相互串用,产生商标侵权行为;还有些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想借集团名牌商品效应盲目使用商标,如某空调厂成为“小天鹅”企业集团成员后,欲借“小天鹅”商标知名度,将某空调改为“小天鹅波尔卡”空调,因在空调类别中已有“天鹅”牌注册商标的空调器,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致使300多万元的广告费及上百万元的包装材料付诸东流,损失惨重。[1]
  (三)企业在改制、合并中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权变更、转让等手续
  商标权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企业改制中涉及商标权变更的情形较多,企业改制中企业经营体制的变更,如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涉及注册人名义的改变。商标权的转让是商标所有权的移转,与仅涉及商标使用权移转的商标使用许可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企业改制、合并中也存在大量的商标权转让的情况。如几个企业组成集团企业后,原企业及其对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存在,此时需要通过商标转让合同将原企业商标权转让给集团企业并由集团企业统一安排对商标的使用。又如企业在被合并或兼并后,被合并或兼并的企业需要把商标权转让给新成立的企业。
  在改制、合并中涉及商标权变更、转让的情况很多,我国很多企业在改制、合并中却没有及时办理商标权变更、转让手续。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改制后长期忽视或者根本不注意原商标的法律状况,导致到期不延展而丧失商标权的后果。
  造成不及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的原因,总体上说仍是对商标工作不重视,但在有些情况下转制中缺乏明确的政策和程序规定也是一个原因。例如,目前在办理全民、集体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注册登记程序中规定,在资产进行评估后,先对原企业办理注销,再对自然人办理开业登记。这样就不能同时出现两个合法主体资格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即全民、集体企业办理注销手续前,自然人未取得合法的转让资格,而当自然人已取得合法的资格,但全民、集体企业已被注销,致使转让手续又难以实现。[2]
  二、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处理的策略
  企业改制中正确处理商标问题,运用品牌重组,确立主导商标,形成集约经营,是改制企业的成功经验。例如,江苏无锡“小天鹅”洗衣机厂就是在企业转制中运用商标策略的成功范例。该厂对“小天鹅”商标进行了注册,重视商标管理,集中力量宣传、培植主导商标——“小天鹅”,运用优势品牌走向了一条集约经营的成功之路。早在1995年该厂生产的全自动洗衣机全国市场占有率达42,产值10多亿元,利润17亿元,“小天鹅”商标价值26亿元。著名的海尔集团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优势通过不断地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而成功的。企业改制中应当重视对商标权的处理。主要内容有如下。
  (一)企业商标权的产权界定
  商标权是企业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一种独占权,企业在改制中都要使用自己的商标。这些商标有的已注册,有的则没有注册;在注册的商标中,有的知名度较高,甚至是驰名商标,有的则是一般商标。从法律的角度讲,企业商标权的产权界定只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不包括未注册商标。为界定改制企业商标产权,应当对企业注册商标的数量、注册时间、有效性、使用的商品商标核准注册范围作出完整的统计,以做到“心中有数”。这步工作完成后,改制企业应从商标战略出发,从中选出最有竞争实力和价值的注册商标作为改制后企业的主导商标,并且应选择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商标权处理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商标产权的界定有一种片面的认识,即由于企业设立时股金是由个人投入的,在改制后由个人资金投入而增殖形成的商标产权应归个人所有或按投资主体的组成股份共有。应当看到,股份合作制企业仍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集体企业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不是私营企业,商标产权不能定为职工个人股,而应设定为法人股或职工集体股。股分合作制企业大都由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而来。股份合作制企业商标产权界定应注意克服上述片面认识。
  (二)企业商标权的价值界定
  商标已被公认为一种经营性资产,商标权评估或者说注册商标的评估是企业整体产权量化界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企业在改制中对商标评估有多种目的,如从资源分配看,有效分配市场资源是所有注册商标面临的一个问题,商标评估有利于实现商标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商标投资看,它是企业以商标出资的必要环节。正因如此,我国有关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都开始重视商标在企业改制中应被作出合理的评估。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商标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产权因合资、兼并、改组、出售、清算等行为而发生转移,进行财产清算时,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列入企业资产总值”。还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关于加强企业改制中商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规章中明确规定:“各地、市、县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应与企业登记注册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商标投资的审查工作。对需要以商标作为投资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然后要由具有商标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商标进行评估。企业必须将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书等报受理企业登记的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企业商标权的评估本身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首先要考虑企业商标的价值构成。从价值上看商标价值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生产者而言,是商标所有权之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数额、经营规模、利润、销售收入等反映;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消费者相对于商标所代表的满意程度所愿意支付的款项;对于零售商来说,则体现为使用该商标带来的销售量的增加和相应的利润。从价值构成上看,商标价值可分为商标的成本价值、权利价值和信誉价值等。其中商标成本价值对企业商标评估影响不大,也正因为此,“重置成本法”在商标权评估适用上很有限,更多的是采用收益现值法。企业改制中对商标权进行界定和评估后,应按照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对商标权进行处置、划分。例如,当企业改股份合作制企业为公司制时,应将企业商标权作为存量资产参与股份的划分,成为企业的股份。以股份合作制企业而言,当商标权是国家股或法人股时,可以由企业管理部门托管,有偿许可给企业使用;当商标是职工集体股时,商标权由企业建立的职工持股协会保存,并交企业使用。如果企业已被兼并,那么应将企业商标权作为企业资产进行企业资产的转让。
  (三)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界定
  企业改制中商标产权的权利界定主要涉及商标权的转让、变更、许可使用等问题。
  1.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注册所有人依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合理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商标权转让涉及商标权主体的变更。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被依法转让。商标权转让是商标权人依法处置其商标权的行为,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表现,也是商标权利用的一种形式。商标权转让可分为合同转让与继承性转让两种形式。
  企业在改制中涉及商标权转让的情形较多。企业改制中的商标权转让与通常情况下商标权转让一样,应符合商标法律规定并按商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应做到:
  (1)商标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应当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
  (2)属于类似商品的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只能全部转让。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这是因为如果允许类似商品商标被分割移转,就会造成一个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同时使用的情况,这是商标法不允许的。不过,类似商品商标的全部转让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时所限定的商品种类。非同种也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同一商标或近似商标并获得专用权的,则可以分开转让或部分转让。
  (3)受让商标权的改制企业应符合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
  (4)企业转让商标权时应处理好涉及该商标权的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属于共同所有的注册商标,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自行转让;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应征得商标被许可人同意;当企业商标权已被作为商标权质押合同的标的时,转让商标权应事先经质权人与出质人同意,或事先按质押合同规定终止合同,再进行转让。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商标权的变更
  企业对改制中出现的商标权的变更,应该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事项,否则会使变更后的注册商标得不到商标专有权,而且注册商标有被撤销的可能。企业应向商标局送交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及变更证明,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权人相应证明并发出变更公告。企业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其事项不涉及商标专用权的转让,它只是商标权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变。
  商标权变更后,也会涉及相应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如原商标注册人已将商标权许可给他人使用,那么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应继续履行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涉及到诉讼问题,变更后的商标权人应承受原商标中的权利与义务。
  3.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企业改制后,如果原来的企业存在,那么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为中介,许可改制后的企业使用原企业的商标,而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以使用许可合同为中介许可其兼并的公司使用其商标,这样可以形成一个商标使用许可网络。国际上很多知名的跨国公司就是采用这一方法实现全球化经营的。如果改制后新企业承包原企业,如果原企业希望继续使用其商标,也应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4.品牌延伸
  企业改制后,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的营业范围要扩大。而扩大的营业范围原来核准的注册商标在商品范围上不同,这时就要另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而不能直接在原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之外的商品上使用原注册商标,否则会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例如,某美容品厂原生产美容产品,经改制后在产品结构调整中又生产洗涤用品,将原注册在美容类别上的商标用在洗涤用品上并打上注册证明,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而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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