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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问题指南》
发布时间:
2016年9月14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预留,改制,支付,进行,净资产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的联合批复文件精神,逐个对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所利用的三类资产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认定证明文件,并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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