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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收取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年4月5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还债案件时,重要的一点是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并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全部财产。它包括破产宣告时被清算组接收的全部财产以及财产权利,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清算组取得的破产企业财产及财产权利。上述财产中,不仅有固定资产,而且包括了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这就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应收款收取的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破产财产的多少,影响到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办结周期。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企业债权即应收款收取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管理混乱。表现在:财务账目不规范、不完整,对发出商品只是根据销售人员提供的买方记账而不加以核实,导致买方名称、地址不详,甚至把买方的名称搞错;销售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过程中,有的销售人员不认真细致核查买方的经营状况,轻信他人,导致被骗。有的销售人员为了获取返利,采取一户多头手段,造成会计账目与实际不符。由于以上原因,破产企业的账面虽然反映有应收款,但有相当一部分其实是无法收取的死账、呆账。
  清收不力。一是有些企业虽有专人负责债权清收,因检查考核奖励不到位,清收人员认为收得再多也是为他人做嫁衣,与己没有利害关系,清收工作成为应付交差、走过场的形式,致使债权长期得不到清收。二是破产企业债权的收取由破产清算组负责,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破产企业的债权收取后列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清算组清收的积极性不高,清收效果可想而知。三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知道债权人企业破产后,双方将来已不可能有业务往来,对所欠债务也是能拖则拖,能赖就赖,加大了清收难度。
  审判力量不足。审理破产案件的人员少,而破产案件与日俱增。一件破产案件牵涉方方面面,情况错综复杂,清收工作中涉及的企业债务人少则上百,多则上千,清收工作应接不暇,清收工作也只能处于宜粗不宜细的被动局面。
  怎样克服上述不利因素,使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工作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笔者认为:
  一要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法院要指导清算组抓好审计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在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评估时,应切实做到认真、仔细地查阅、核对财务资料,对企业的应收款,应查明有无遗漏或隐匿,对不符合规定已作坏账处理的,应将其重新计入应收款,防止规避法律情况发生。
  二要加强对原企业销售人员的教育工作。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要适时召开销售人员会议,一是重申原企业销售代理奖罚制等企业规定,贯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清收到位的予以奖励,未清收到位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摸清债务人的住所地、联系方法、债权债务数额是否相符。对债务人不存在、债权债务数额不符,销售人员又未能作出合理合法解释和证实的,暂时停止工龄买断。三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限令销售人员缴清擅自挪用的货款。
  三要加强清算组工作。要及时召开清算组工作会议,统一清算组成员的思想,明确破产清算组对企业行使清算、管理职能,要求清算组在应收款收取上,讲究方式方法,尽最大可能取得成效。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及时申请法院执行。
  四要加大法院的执行力度。明确清收工作由专人负责,与破产案件审理同步进行。对申请执行的,合议裁定后及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用好用足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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