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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建

发布时间:2013年9月3日 潍坊企业法律顾问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1-2名监事行使监事会职权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均须设立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活动及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
(一)组成:
不得少于3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少于5人。包括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中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产生: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股东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的非职工监事(股东监事)由国资委委派;职工监事则由职工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任期:
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与董事相同,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四)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仅能行使下列第1、2、3、6、7、8项共计6个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7、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股东的书面请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提起诉讼;
8、调查公司异常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会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召集和主持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监事均有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具体来讲,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2、表决:
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3、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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