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缩小审委会讨论范围。严格控制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对审委会讨论案件进行先行过滤,明确审委会研究讨论案件范围为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交通肇事、轻伤害犯罪案件,除重大疑难复杂、有普遍指导意义、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之外不再提交审委会讨论。
二是规范审委会议事流程。完善,进一步规范审委会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事纪律。凡需提报审委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先提交申请表,由庭长、分管院长签字后报审管办,审查符合要求的提报院长决定,确定讨论时间。同时,要求案件承办人提前准备好汇报报告,汇报时方便审委会委员审阅,有效提高案件讨论质效。
三是发挥审委会专业职能。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议决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职能,通过个案讨论,汇报材料、专题调研、经验交流等形式,对讨论案件中出现的共性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和经验进行审判经验总结,提炼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有效放大 类案类办 的地域效应和综合效应。
四是严格审委会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议事纪律,提高审委会委员责任意识,要求审委会委员按时参加审委会,在讨论案件中实行随机发言,把好案件质量关,凡参加会议的人员均不得随意泄漏讨论情况。同时,实行审委会讨论案件发言同步记录、会议笔录和决议签名确认留痕制度,在会议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审管办及时存档备查。